按照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1)鄭民三初字第1123號],鄭州建達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達公司)構成了對安陽振動器有限責任公司的專利侵權,安陽振動器有限責任公司同建達公司達成法律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達公司對2011年12月31日前由于未經安振公司許可使用高速鐵路軌道板裝置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710055105)技術的行為賠償安振公司損失20萬元。(此款已經法院賬戶支付給安振公司)
二、安振公司許可建達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后使用該權利,雙方另行簽訂專利許可使用合同。
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上述發明專利產品不僅適用于高速鐵路軌道板的振動密實,同樣適用于橋梁等砼構件的密實,只要在整體結構上仿制,都構成侵權,上述專利有效期至2027年9月4日。
建達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必須簽訂而至今未與我公司簽訂專利許可使用合同,我公司鄭重公告:該期間私自生產經營的高速鐵路軌道板振源裝置屬于違法產品,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必要時我公司將訴諸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我公司鄭重告知廣大用戶,請拒絕使用侵權產品,避免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給您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安陽振動器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5月2日